拒绝证书作成的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0页(446字)

票据遭到拒付后,持票人必须作成拒绝证书的时限。

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未在法定时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关于拒绝证书的作成时间,《英国票据法》规定,国外汇票必须在拒付之日或次日作成拒绝证书,否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票据责任,但如造成延迟的原因并非持票人所能控制,且不能归咎于持票人的怠职、处置不善或疏忽,则持票人可免除延迟作出拒绝证书的责任。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远期汇票的拒绝承兑证书、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拒绝签见证书和即期票据的拒绝付款证书应在规定的承兑、签见或付款提示期限内作成,如提示日为该提示期限的最后一日,则可在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作成。

远期票据的拒绝付款证书必须在票据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内作成。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拒绝证书不能在规定的期限作成,则该期限可延长,但事件一旦终止,应立即作成拒绝证书。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至到期日后30日以上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作成拒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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