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转让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2页(269字)

又称信用证第一受益人。

要求转证银行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使用的原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转让人应支付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转让人可要求转证银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减少信用证金额及所列单价,缩短交单期,将有效期、装运期提前,增加投保加成比率;如信用证中无相反规定,转让人可用自己的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转让人还有权以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并支取二张发票之间的差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可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本国的或另一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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