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等东欧国家普惠制给惠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9页(648字)

波兰政府等东欧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办法。

波兰的普惠制方案于1976年开始生效,其要点如下:(1)给惠产品范围。波兰普惠制方案列有非给惠产品清单,不给惠的产品包括鲜冻肉、牛奶、黄油、奶酪,天然、人工蜂蜜,小麦、黑麦、燕麦、大麦、玉米(粒)、荞麦、小米,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苦艾酒、蜜酒,雪茄、香烟,香水等美容、美发化妆品,牙膏、肥皂、洗衣粉,箱子、相机盒等盒类,旅行包、背包、购物包、运动包、工具包,帐蓬、充气垫,胶鞋、塑料鞋、运动鞋、凉鞋等,真皮、仿皮服装,裘皮服装,男女大衣、套服、衬衣、内衣,浴衣、泳衣、运动衣,手帕、围巾、领带,床用织品,餐桌用布、窗帘,用于包装的口袋、包,遮阳布、凉蓬、船帆,珍珠、宝石及制品,金银手饰,人造手饰等,话筒、耳机、音箱、电唱机、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充气船艇、帆船、摩托艇等。(2)关税削减幅度。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削减30%或不等。

(3)保护措施。没有规定关税配额和最高限额等数量限制。

(4)原产地规则。执行原产地百分比标准。

进口原料的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格的50%。

采用全球性原产地累计。

接受国际间通行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受惠产品若是完全原产的产品,证书第8栏填“p”,若是含进口成分的原产品,则填“Y”并在其下面填明进口原料和零部件价值占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率。

(4)受惠国家和地区。共100多个。

中国自1991年1月15日起成为波兰普惠制的受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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