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加工证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9页(260字)

证明我国卖断香港或内地加工运往香港转运至奥地利等给惠国的原产品,在转运地(香港)未经受任何再加工仍有资格享受给惠国普惠制待遇的书面凭证。

经与奥地利政府协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自1989年4月1日起,对上述商品(持有联运提单的除外)在内地获得中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后,还须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申请时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内地原出口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出口单据和格式A证书的正本影印件,供审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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