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产地有关的行政措施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0页(216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为制约各缔约方执行原产地规则的行政行为所确立的规定。

实施原产地规则的一切行为都被视为是行政性的行为,为确保协议的各缔约方公正合理地实施其原产地规则,该协议规定:各缔约方所作出的与原产地认定有关的一切行为在有要求的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地立即接受司法的或仲裁的听证审查或程序审查。对行政措施的审查应由独立于原产地认定当局的机构进行,审查可以修改或否定原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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