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0页(377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公开其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该协议所有缔约方的原产地规则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行政措施都必须互相公开,以便使各缔约方政府和商人得以对其熟悉、适应和监督。各缔约方在原产地规则方面所达成的政府间协议也必须向所有缔约方公开其内容。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的90天内,该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通报其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及在通报日之前已经生效的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法院判例、行政命令及措施;各缔约方分别通报的情况均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向所有的缔约方提供。对于每一个缔约方来说,任何未经通报而实际上已在执行的原产地规则及其有关的法规和行政措施,都将被视为违反了该协议。原产地规则透明这一原则,并不要求各缔约方公开通报某些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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