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认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0页(463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原产地资格认定程序所作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原产地资格认定要根据出口商或进口商或其他有合法理由的任何人(如代理人)针对某项商品而提出的要求而进行。(2)各缔约方应保证在自提出原产地资格认定要求之日起的120天内公布有关商品的原产地资格认定结果。

(3)提请认定原产地资格的要求一般应在有关产品的贸易行为实际上开始之前提出并被接受,即一般不允许在贸易行为(如销售合同的签定)已经发生之后提出和接受认定原产地资格的要求;若确有必要可在稍晚的时候接受有关原产地认定的要求,但决不可迟于商品的装运。(4)对某项商品作了肯定的原产地资格认定,该项认定应在1年内有效,即在1年内不再对该项商品作重复的原产地资格认定。

(5)如果因原产地规则的修改或由于有关商品本身的变化(符合原产地资格的条件变化)而使得后来的原产地资格认定结果与先前的认定结果相冲突(原先肯定后来否定或原先否定后来肯定),有关的缔约方以充分的理由进行公告后,原先的认定结果便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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