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连续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9页(278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中要求各缔约方所执行的原产地规则须具有连续性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连续性的含义是各缔约方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及合理的原则实施原产地规则。连续的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境内每个执行原产地规则的机构都应前后一致,即在任何时候对同一商品确认其原产地都应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统一的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境内所有执行原产地规则的机构在对同一商品确认其原产地时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主要是要求原产地规则的修改必须与客观的要求相一致,并应符合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及自由化这一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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