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追溯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4页(663字)

征收反倾销税时,往前推算计税的权力。

通常,反倾销税和临时措施应于按照有关征收反倾销税和临时措施条款规定所作出的决定生效后,对进入消费领域内的产品不予以适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反倾销税也可溯及既往征收,根据《反倾销守则》第十一条规定,其条件是:(1)若作出了有关损害的最终肯定的裁定或者作出了损害威胁的最终肯定的裁定,由于未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而使倾销产品导致了持续损害或损害威胁,征收反倾销税可追溯到该时期内。

如果最终裁定中规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支付的临时税,其差额不再征收。如果最终裁定中规定的反倾销税低于已支付的临时税或者低于预计担保的金额,其差额应予归还,或重新估算税额,这由具体案情而定。(2)如果有关当局作出了如下裁定:由于存在倾销造成损害的历史,或者在倾销幅度特别大,并且进口商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的倾销做法和此种倾销会造成损害;以及损害是由于偶然性的倾销造成(在一个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因此,根据倾销产品的时间和数量及其他情况(例如进口产品的库存急剧增加),有必要对那些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此时对产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可从其进入消费在适用临时措施之前一段时间(例如90天)内征收。如果在作出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的裁决时(但损害尚未发生),固定反倾销税只能从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的裁决作出的那天起计征。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出的保证金应予以归还,付款保证书也应尽快发还。如果最终裁决是否定的,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出的保证金应予以归还,付款保证书也应尽快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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