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贴补清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7页(933字)

《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禁止进行出口贴补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不可实施的贴补措施清单。

其中主要有:(1)政府根据出口完成情况对某一企业提供的直接贴补。(2)外汇留成计划或任何类似出口奖励的做法。

(3)政府或经政府授权为出口货物提供优于内销货物国内运输及其运费。

(4)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对于把进口的或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用来生产出口货物所提供的条款或条件优于把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或服务用来生产国内消费品,这些条款或条件对这些产品的出口商来说比国际市场现有的商业条件更为优惠。

(5)对工商企业出口产品已缴或应缴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免税、退税或缓缴税款。(6)在计算直接税基数时,对出口产品或出口实绩给予的特别折扣高于对内销产品生产给予的折扣。

(7)对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配实行免除或退还的间接税超过给予相同内销产品生产和分配的间接税。(8)对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货物或服务实行免除、退还或缓缴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超过对同类内销品实行免除、退还或缓缴的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但如果对实际上已并入出口品中的产品已征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允许正常的耗费额),尽管用于内销时,对其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不可免除、退还或缓缴,而对出口品仍可免除、退还或缓缴。(9)对进口税实行免除或退款超过对实际上已并入出口的进口品所征的进口税(允许正常的耗费额)者,只要某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用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相当于进口品的国产品代替进口品,以便从本规定中获得好处,但进口及相应的出口交易需发生在一段合理的(两年)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两年。

(10)各国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别机构)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提供的不使出口品成本提高的保险或担保项目或为那些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这些项目的长期经营费用和损失的汇率风险项目。(11)各国政府(或政府控制的或政府准允的特别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实行用款应付利率(或低于它们从国际资本市场借支同等金额、同样偿还期、同样货币所应付的利率),或由它们支付出口者或金额机构为取得信贷而付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是用来取得实质上有利的出口信贷条件。(12)构成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出口贴补在公开帐户上的任何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