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协议参加国之间的合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8页(212字)

肉协议》的主要条款之一。

该协议第四条规定,各参加国尽最大努力去履行该协议规定的宗旨。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定期参加讨论,对影响国际肉类贸易的一切事项进行定期磋商,以进一步消除国际肉类贸易中的障碍,在各有关当事方的利益均衡的基础上达成解决贸易问题的办法。

各参加国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到《牛肉协议》规定的目的的任何问题,并就该问题提供充分协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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