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2页(1607字)

东京回合于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协议。

这一协议在通知方面的内容为:(1)重申了各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下所承担的政策公开和通知的义务;(2)各缔约方应将其所采取的影响关贸总协定执行的贸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在通知时如实地说明这些措施与关贸总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致或相关,而且还应尽量在这些措施实施之前作出通知,如果事先通知因特殊情况而不可能则应在事后立即作出通知,某一缔约方如果有理由认为另一缔约方已经采取了这种贸易措施,可向该另一缔约方索取这种措施的资料。在磋商方面的内容有:(1)各缔约方保证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的磋商要求及时予以响应,并努力协助圆满结束磋商,各缔约方对所提出的任何磋商要求都应陈述理由;(2)在磋商期间应对发展中缔约方的具体困难和利益给予特别注意;(3)在援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第二十三条第2款)之前应努力通过磋商达成为各方都满意的调整。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内容有:(1)各缔约方保证按照本协议附件的所叙述的规则处理争端解决,并充分考虑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困难和利益;(2)如果磋商未能解决争端,有关缔约方可以要求任何一个第三方出面调解,如果争议是在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发生,后者可要求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进行调解,总干事在调解时可以与缔约方全体主席及理事会主席进行磋商;(3)各缔约方均不应将要求调解或援用争端解决程序视作抵触行为,为使争端得到解决,各缔约方都应以合作的态度参加这些程序,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不得将起诉与不同事项上的反诉相联系;(4)如果某缔约方就争端提出了成立专家小组的要求,只有在有关缔约方都有了准备,并在缔约方全体面前陈述了意见之后才能批准这种请求;(5)专家小组应在批准成立后的30天以内成立,名单由关贸总协定总干事与有关缔约方协商决定并提请缔约方全体批准,专家小组成员最好是非争端当事方的政府官员;(6)争端各方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小组成员的提名作出反应,但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不得反对提名;(7)总干事负责制定随时可参加专家小组工作的专家名册,各缔约方应在每年年初向总干事提供可以担任专家小组工作的一个或两个专家;(8)专家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作为任何政府或组织的代表,也不接受任何指示;(9)专家小组应听取所有与争端有关的缔约方的意见,并有权从它认为合适的个人或组织索取资料,但应通知有关缔约方的政府;对于任何缔约方对专家小组索取资料的要求都应得到及时答复,未经提供者许可,专家小组不得泄露机密资料;(10)专家小组应审查诉案的事实、评定有关行为是否与总协定的规则相一致、并就争端解决向缔约方全体提出裁决意见,在其工作过程中应与争端各方经常协商以提供充分机会达成和解;(11)如果不能达成和解,专家小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裁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达成了和解,专家小组只对诉案作一简要介绍和报告已达成的解决办法;(12)专家小组报告完成后应将报告的陈述部分及其结论的概要送交争端各当事方,并在提交给缔约方全体之前给各方以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谋求最后和解的机会;(13)如果争端各方在专家报告提交给缔约方全体之前抓住最后机会达成和解,任何缔约方都有权得到和解方式的资料;(14)专家小组应尽快完成任务,在紧急情况下应在自成立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裁决;(15)缔约方应及时考虑专家小组报告并尽快地采取行动,如果争端系发展中缔约方的诉案,缔约方全体应在特别会议上采取行动并充分考虑对发展中缔约方的影响;(16)缔约方全体应对其所提出的建议或所作出的裁决进行监督,如果建议或裁决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执行,与此有关的缔约方可要求缔约方全体作出适当的努力,以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在监督方面,本协议决定要对贸易体系的动态进行经常的和系统的审查,审查由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和秘书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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