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习惯做法的公认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2页(1923字)

东京回合于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习惯做法加以解释的文件。

该文件是作为《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协议》的附件而与上述协议一同通过的。这一文件对以下事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1)任何按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未能达成和解的争端都可以提交给缔约方全体去处理,缔约方全体有责任按照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及其各项修改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对提交上来的争端进行调查、并酌情对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习惯做法,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可以代表缔约方全体。

(2)缔约方全体于1966年通过了一项协议,确立了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在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下进行磋商可遵循的程序。

该程序明确规定:总干事可出面斡旋促成争端的和解,可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对争端进行审查,并提出适当的调整办法和该程序各个部分的执行期限。(3)专家小组的职能通常是对诉案的事实和总协定条款的适用进行审议,并对争端作出客观的评判。

在这过程中,专家小组总是与争端各方进行频繁的磋商,并给争端各方以充分的机会来达成和解。对于发展中缔约方的特定利益,专家小组总是要予以适当考虑的。

在不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专家小组通常是协助缔约方全体按照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中所作的规定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4)缔约方全体的一贯目标是使争端得到积极的解决。争端各方都满意的调整办法无疑是各缔约方首先要争取的。如果不能达成为争端各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缔约方全体的首要目标通常是谋求撤消被认为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不相符的有关措施,而补救措施只是作为违约措施被修改或被撤消前的临时性措施来实施。

总协定第二十三条向受违约措施之害的缔约方所提供的最后补救是经缔约方全体批准暂停对采取了违约措施的缔约方履行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减让或其他他义务。(5)违反关贸总协定的行为将被初步认定对其他缔约方构成了利益损害或丧失。对于利益损害或丧失诉案,缔约方全体在批准申诉方暂停履行义务之前必须根据事实来确定损害情况是否十分严重、以至于有必要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被诉方有权对指责进行辩驳,而申诉方则必须提出详细的证据来证明被诉方的违约措施确实使其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或丧失。

最后,由于工作组和专家小组程序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重要地位,这一文件在这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其主要内容为:①争端解决工作组由理事会根据某个或某几个缔约方的请求而成立,工作组由若干代表团组成,具体人数视争端的重要性和涉及面而定。任何与争端有关的缔约方都可以派代表团参加工作组,其地位与其他代表团平等。

工作组的工作程序由自己制定,习惯做法是召开一、二次会议、对争端进行审查,最后还要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审查结论。工作组的报告代表全体成员的意见,因而难免要包括一些不同意见。由于工作组最终要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在制定报告的过程中就要经常谈判和折衷各方意见。工作组报告由理事会审批,并作为缔约方全体作最后裁定的基础。②缔约方全体接受请求来处理争端时更多的是成立专家小组,这自1952年以来已经成了习惯性程序。理事会在成立专家小组之前总是让有关各方对诉案有所准备。

专家小组成员通常是从常驻关贸总协定的代表中选出。专家小组的职责是调查事实和协助缔约方全体作出最后裁定,其具体职权由理事会决定。③专家小组成员(3至5人)须经有关缔约方同意并由理事会批准,一般由政府官员担任,需要时也可由技术专家担任。

为了防止对人选的争论而延误争端解决,对理事会的提名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反对。

专家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工作,不接受任何指示。④专家小组的工作惯例是与有关缔约方进行2至3次正式会晤,听取各方意见和询问情况,会晤记录被视为机密,但可向争端各方提供,专家小组还可以要求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情况,但对机密情况应负保密责任。

⑤专家小组的报告是基于其所掌握的事实和各方的意见,争端各方不参加报告的制定。专家小组报告通常包括事实认定,是否符合总协定有关规定的确认及建议或裁定的依据三个部分;若在此之前已达成和解则只报告简要情况和解决方法。

⑥为促成和解,专家小组报告的事实叙述部分首先提供给争端各方,并在整个报告提交给缔约方全体之前将调查结论的概要送给争端各方,并根据缔约方全体的要求,向争端各方提出解决争端的初步建议。此外,专家小组还会按缔约方全体的要求就具体的补救措施提出具体意见,对于这类意见通常是不署名提出的,专家小组的磋商会议也是秘密进行的。

⑦由于专家小组程序的复杂性及各种争端轻重缓急程度上的不同,缔约方全体从未对专家小组程序作过期限规定,但习惯上都是在3至9个月内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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