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4页(985字)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要求当事缔约方首先进行磋商的规定。

磋商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争端当事缔约方在援用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要求缔约方全体出面实施关贸总协定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之前,必须按照总协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第1款、或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程序进行充分的磋商。按照总协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三十七条第2款提出的磋商要求可以是书面要求,也可以是口头要求,但若按照第二十三条第1款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磋商要求。被要求进行磋商的缔约方应作出积极反应。如果争端当事缔约方经过充分磋商仍未能达成为各方所满意的解决办法,争端事项才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按照第二十三第第2款处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只有到了这一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才算真正开始。即使在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的程序正式开始之后,争端解决的重点仍然是为争端当事缔约方不断创造谈判磋商的机会,努力使争端通过磋商而得到满意的解决;如果争端各方在争端解决程序正式开始之后及自然终止之前认为他们之间已达成了满意的解决办法,恢复了他们之间的利益与义务的平衡,他们可以随时终止正在进行着的争端解决程序。在关贸总协定争端程序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总协定秘书处、理事会和缔约方全体更多的是起着调解作用,虽然“调解”一词从没有被关贸总协定的文件直接使用过,但调解早已成了习惯做法。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都早已认识到,法律对贸易自由化所起的作用极为有限,各缔约方并未将总协定仅仅视为一个第三方公断人,而更多的则是将它作为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一种调和剂。

缔约方全体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方面具有准司法权,可以通过法律方法发挥其正常作用;但在实践中,缔约方全体更多的是通过务实的方法发挥其非正规的调解作用。虽然报复威胁仍不失为解决争端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最为有效的措施无疑是促成磋商解决。

至今为止的绝大多数争端实际上都是通过磋商而得到解决的,其中大多数是在进入第二十三条程序之前得到解决的,其余的则是在进入第二十三条程序之后由调解而促成了磋商解决。即使在争端解决程序自然结束后,某缔约方拒不执行建议或裁决的情况下,缔约方全体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仍然是通过调解来促进对利益与义务进行调整的谈判磋商。

集体联合行动的道德压力还没有真正地实际施行过,以后也决不会轻易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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