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措施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5页(747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就各缔约方在其边境上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制定的条款。

这一条款的主要规定是:(1)知识产权所有人若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入某缔约方市场,他可向有关的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由海关中止放行,以阻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申请实施边境措施时应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各缔约方应就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确定相应的实施程序。(2)为防止不公正或无意义地滥用边境措施,申请实施边境措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应提供相应的保证,即一旦因滥用边境措施而对其他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应负责赔偿。(3)在边境措施实施后的10天内必须将有关事项交由司法程序审理,否则边境措施(阻止入关)将被取消;如果按时进入了司法程序,边境措施将继续实行,直至得出司法结论。

(4)在不违反保护机密信息规定的前提下,知识产权保护当局可以让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机会来检查由海关扣押的任何商品,以证明侵权事实。

(5)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充分的理由怀疑有关的侵权商品即将进入商业渠道后,海关当局发现这一侵权商品后有权通知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但这一通知决不是海关当局所必须履行的义务。(6)若司法审查(包括基于被告口诉的审查)的结果表明边境措施所涉及的商品不是侵权商品,因此而遭受损害的各当事人可向申请实施边境措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索取赔偿。

(7)如果司法审查的结果表明边境措施所涉及的商品确为侵权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当局有权销毁或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理侵权商品,并通告所有缔约方以阻止出口该侵权商品的缔约方继续出口。(8)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不得涉及旅游者的行李或非商业性的邮寄,即尽管非商业性的行李或邮包中存在侵权商品,海关仍将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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