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国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3页(398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所确定的一项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各缔约方向其他缔约方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提供的待遇,其优惠程度不得低于向本国(地区)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方面的待遇主要有:对境内外的缔约方国民以同等程度和在相同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以同样的条件接受知识产权注册申请和适用相同的注册批准程序;以同等要求索取注册资料和给予商业秘密以同等的保护;以相同的程序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申诉和制裁侵权行为。如果某缔约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批准,该缔约方必须根据其他缔约方的要求而随时提供注册批准程序的进展情况,并尽快完成注册批准程序和及时通知注册批准的结果,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对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公约的例外规定相一致。国民待遇例外在原则上只能基于“合理的公共利益目标”和“非商业性目的”方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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