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申领程序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6页(260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就缔约方之间相互确立知识产权申领程序所制定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各缔约方均应就各种知识产权的获得制定合理(费用、审批时限、审批手续等方面)的程序,在协议下的各种知识产权的取得均以登记注册为准。如国内法规在知识产权申领程序中规定有抗诉、撤销等程序,这些程序均要以迅速、有效、公正和费用合理为原则,应使各当事方都有充分的机会来申诉意见,并在公正和明确的标准基础上作出裁决。有关知识产权能否最终获得的决定应由受理申请或申诉的法庭或其他准司法机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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