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6页(1102字)

关贸总协定体系内约束着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的协议。

随着国际投资规模和资本对流规模的迅速扩大,国际投资活动对世界各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对外来投资采取了程度不同的管制措施和鼓励措施。

东道国(地区)所采取的投资措施,总是与其经济发展目标相配合的。由于各国(地区)的经济发展目标不尽相同,某些投资措施便很可能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性的影响。在各国(地区)所采取的投资措施中,无论是鼓励措施还是限制措施,都有可能干扰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鼓励措施实际上起到了现金补贴作用。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的产品就能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不正常的价格竞争优势;而“最低出口额”要求或“外汇平衡”要求等限制性措施,有时会造成生产企业不得不以赔本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抛售,从而扰乱国际贸易。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都占世界贸易总额和投资总额的大部分,这些国家也就较早地开始关心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并在70年代中叶就投资措施问题达成了协议。

随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在努力把投资措施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纪律约束轨道。1982年,美国曾提议将投资措施问题列入该年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的议事日程,但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未能如愿。此后,各国(地区)围绕投资措施的争论日趋激烈,在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会议上,最终把投资措施问题列为乌拉圭回合正式谈判议题。形成这一结果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发达国家极力要削减对投资的限制措施;二是因大部分的国际投资活动是在发达国家之间交叉进行的,而发展中国家则得不到足够的外来投资,迫不得已而同意参加投资措施问题谈判的。

由于谈判各方的立场差距很大,谈判进行得十分艰难,因此作为谈判结果的协议是一项原则性的框架,即只作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未详细制定实质性的条款。其原因为:第一,投资措施有许许多多不同的形式,并且缺乏统一的术语和可靠的方法来衡量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第二,大部分投资措施彼此之间易于相互替代,而且当时还不能最后的确定哪些是属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三,就各国(地区)的投资措施对投资活动的干预程度进行比较时,因缺乏共同的评判标准而在技术上也存在严重困难。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都不是在一轮回合中所能完满解决的。但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仍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重要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向实质性纪律约束走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还表现在为投资措施行为确立了最基本的原则,其中包括各缔约方在进一步确立实质性纪律约束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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