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争端解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8页(423字)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针对缔约方之间因本协议的实施或投资措施的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争端所确立的解决程序。

这一争端解决程序主要是:(1)如果某一缔约方认为其他缔约方妨碍了本协议的实施(例如未提供有关投资措施内容的报告)或其所实施的投资措施了本方的利益,便可要求对方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对于进行磋商的要求,各缔约方均应积极响应。(2)如果未能进行有效的磋商,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通过磋商而获得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任一当事缔约方均可将有关的争议提交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应立即着手对所提交上来的争端进行调查研究,在此之后便可向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或作出裁决。(3)如果有关缔约方不接受建议或拒不服从裁决,与贸易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便可授权有关的其他缔约方暂停对其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务。这一争端解决程序仍然坚持了关贸总协定权利与义务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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