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0页(753字)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认定新颖性与否,主要标准是:(1)公开的形式。新颖性的关键在于未被人们所公开公用,发明已公开则丧失了新颖性。公开可以有三种形式:第一,书面公开,即以书面方式在出版物上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必须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未公开发表才具备新颖性。

第二,使用公开,如发明技术已在产业上应用或制造;在技术市场上公开转让;在展览会、交流会上公开展出,等等。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在国内的公开使用将使该发明失去新颖性。

第三,口头公开。即以语言的方式如讲演、发言、个别交谈等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2)时间标准。我国专利法采用申请日标准,即凡在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那一天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在国内使用的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都是已知技术,都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取得专利权。

(3)地域标准。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相对世界性地域标准,即混合地域标准,而未采取绝对世界性地域标准或本国地域标准。

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取的是绝对世界性地域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口头公开上采取的则是本国地域标准。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更合理地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新技术的公开和交流,我国专利法还作了例外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失去其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其内容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