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4页(265字)

全国人大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和鼓励发明创造而颁布的法律。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进行了修订。共八章六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还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转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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