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5页(408字)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则指导下产生的统一国际专利的公约。
1970年6月19日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24日生效。共八章六十九条。
其宗旨是建立一个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制度,通过缔约国间的合作,把专利的申请、检索、审查以及公布出版都纳入统一的程序。
条约规定国际专利程序分为两个阶段:(1)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如果就一项发明在几个成员国取得专利,可用美、法、德、俄、日、斯堪的纳维亚六种文字中的一种文字向受理局(一般为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形式审查后,送指定的国际检索机构进行新颖性审查,并提出检索报告。所提检索报告一般与申请文件同时公布。(2)申请人可以请求对其发明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由指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案连同初审报告,交申请人指定的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批准专利。
批准后的专利称国际专利,与各国单独批准的国家专利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