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复制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2页(271字)

着作权人自己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权是作者财产权利之一。根据各国着作权法规定,复制的方式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手工复制,主要通过手工工具或者手工劳动完成的复制,包括手抄、手绘、临摹、手工雕塑、雕刻、仿造、仿制等;另一类为机械复制,主要借助机械设备完成的复制。例如印刷、录音录像、照相、静电复印等。复制除了按原件尺寸、颜色原样复制外,还包括改变原件的尺寸、颜色进行的复制。

复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对作品不增加再制作内容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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