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9页(382字)

许可证合同的供方要求受方在专利保护期过后继续支付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费,或在许可证合同履行期满后继续控制该项技术。

专利的保护期一般为15年至20年,而许可证合同的有效期则并不与之一致,往往在专利保护期满时,许可证合同还未到期。并且,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原技术作出改进后,往往申请新的专利,但合同有效期并不因此而延长。所以供方往往出于某种目的,要求受方在专利保护期过后继续支付技术使用费,或在合同期满后限制受方的技术使用权。

对此,有些国家不允许合同有效期超过工业产权的保护期,或禁止合同作出此类规定。

我国一般不允许供方对受方进行期后控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订立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或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技术及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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