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罚款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0页(374字)

又称制裁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条款。在实践中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违约情况。

(1)工程业主方面的违约主要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拖延、干扰、阻碍或拒绝施工证明和付款证明,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和环境。

业主违约的后果,会引起工程项目施工暂停,承包商撤走设备和人员,解除合同等,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根据该条款向业主提出索赔。

(2)工程承包商方面的违约主要包括: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意转让合同,无理由不开工,工程材料或设备不按合同要求提供,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逾期未完成工程没有正当理由等。承包商违约的后果,会引起解除合同,增加重复施工的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按本条款罚款,索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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