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3页(388字)

土地使用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成片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然后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活动。

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成片土地开发由开发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开发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和其他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经营成片土地要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和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须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按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申请规划控制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兴办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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