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0页(326字)

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之间的中间形式。

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须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其中每种股东至少须有一人,其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股东只提供资本,分享盈利,而无权参与管理;(2)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但以无限公司的特点为主;(3)本身的法律地位与无限公司基本相同。

两合公司是一般大陆法国家的称谓,日本常译为合资公司。

英国和美国的“有限合伙”,性质与两合公司相似,其中一般合伙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