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4页(684字)
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院为使多数债权人权益依法得以保护,而依债务人(即公司)或债权人的申请所作的由公司以产抵债的宣告。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目的在于把债务人从其债务中解脱出来,并通过提供法定的债务清偿程序保护债权人。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其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该公司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公司不再负清偿责任。破产诉讼有两种形式。一是自愿破产,即由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破产;二是强制性破产,即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破产。
公司的破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开始程序。债权人和公司本身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审查受理而开始。
(2)宣告程序。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确认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的,以书面裁定形式宣告其破产。(3)清算程序。法院宣告一公司破产后,选任破产管理人,即清算人对破产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和变卖处理,以便进行分配。
(4)终结程序。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完毕,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
此外,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和破产公司进行和解,破产程序也告终结。
关于公司的破产,各国一般都制定专门的破产法加以调整。
破产法的内容涉及破产的条件、破产的宣告、破产的效力和破产诉讼的管辖等事项。参见“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