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供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3页(396字)
旅游供给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价格向旅游市场提供旅游商品的数量。
即旅游目的国或地区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资料和劳务的数量,包括自然资源(阳光、气候、地形、海滩、自然风光、天然动植物等)、人文资源(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舞蹈、体育、社会风俗、历史古迹、园林文物等)、基础设施(供水、供气、电讯、污水处理、排水、机场、道路、停车场、码头、车站、照明等)、交通运输设施(飞机、汽车、火车、轮船、架空索道等)、地面建筑(旅馆、餐馆、购物商店、娱乐场所、博物馆等)、人力资源(旅游管理人员、导游人员、服务人员的素质、质量和态度,以及当地人民的各种友好表现和情趣等)。旅游服务是旅游供给中的主要内容,它贯穿于旅游者活动的始终。
此外,如向旅游者提供简便的签证手续、海关检查程序、旅游信用和方便旅游者的一切措施,也都属于旅游供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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