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3页(628字)

为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发展,有效利用广告媒介为经济建设服务所制定的法规。

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共22条,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的主要内容是:(1)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形式在我国境内刊播、设置和张贴的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2)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机关。

广告经营者(包括广告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3)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和张贴的广告内容应限于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国家许可的范围内;(4)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有明确的标志,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5)条例规定禁止为卷烟做广告,对各类名酒广告规定了审批手续。对在户外设置和张贴以及各类广告的收费标准审定都作了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6)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后与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7)条例对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因违反规定或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广告管理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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