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河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古典小说大辞典》第46页(576字)

载明崇祯元年(公元1628)尚友堂刊《拍案惊奇》卷首,署“即空观主人识”。明末小说家、拟话本主要创作者凌濛初(公元1580-1644),别号即空观主人。此凡例计五则,凌氏自述其创作《拍案惊奇》的指导思想,并说明拟话本的编写体例。第一则说明小说回目之演进与凌氏之主张:“每回有题,旧小说造句皆妙,故元人即以之为剧;今《太和正音谱》所载剧名,半犹小说句也。近来必欲取两回之不侔者,比而偶之,遂不免窜削旧题,亦是点金成铁。今每回用二句自相对偶,仿《水浒》、《西游》旧例。”第二则申明“是编矢不为风雅罪人,故回中非无语涉风情,然止存其事之有者,蕴藉数语,人自了了;绝不作肉麻秽口,伤风化,损元气。此自笔墨雅道当然,非迂腐道学态也。”第三则对《拍案惊奇》所选用的词,做了说明:“小说中诗词等类,谓之蒜酪,强半出自新构,间有采用旧者,取一时切景而及之,亦小说家旧例,勿嫌剽窃。”第四则对明代拟话本题材之演变,有较好说明:“事类多近人情日用,不甚及鬼怪虚诞,正以画犬难,画鬼魅易,不欲为其易而不足征耳。亦有一二涉于神鬼幽冥,要是切近可信,与一味驾空说谎、必无是事者不同。”第五则再次申明“是编主于劝戒”的创作目的。此五则凡例,不仅记载着重要的小说史料,而且阐述了一位拟话本作者的创作见解,因而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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