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0页(463字)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项法规案的说明。

对于审议当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进行研究,在联组会议上作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根据审议中委员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继续审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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