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名词释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8页(9720字)

在实际的税收征纳活动中,常用一些专门性的税收术语。它有理论上的和实务上的。由于本书是一本实用性较强的书籍,所以,下面主要介绍一些实务上必须了解的税收名词,以助读者对操作性实务的深入理解,并达成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纳税人的节税目的。

一、税收

税收又称“赋税”“租税”“捐税”“税”等。

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满足公共需要,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府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规范地向纳税人征收的钱财。

因此,从本质上说,税收是人民的需要;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税收是一种债务。

(一)人民需要税收。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课征税收,是基于人民的需要。克思的“社会扣除”原理,阐明了税收的本质。他着名的社会产品分配公式的二次六项扣除可简述如下:

一次,经济需要(社会发展费用):①补偿基金,②扩大再生产基金,③生产后备基金;二次,社会消费需要(社会维持费用):①国家行政管理费用,②共同费用,③社会保险。

社会总产品通过上述扣除之后,剩余部分才可以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

人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要维持社会的存在,就要有社会维持费用。社会要不断发展,于是要有社会发展费用。马克思的各项扣除,说的正是这些内容。所以,税收就是社会维持费用和社会发展费用的强制分担。

(二)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在广袤的商品世界中,基本上可将其分为两大类: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用来满足人类私欲的商品,称之为私人商品;用来满足公欲的商品,称之为公共商品。通过市场机制,研究私人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扩大再生产的问题,乃是私有经济的核心,也就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围。而通过国家的政治过程或政府的作用,研究如何利用公共商品来满足人类公欲的问题乃是公有经济的核心,也就是财政税收所要研究的主要范围。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民间部门(企业部门和家计部门)生产私人商品,政府部门生产和提供公共商品。政府预算支出所形成的是公共商品;而公共商品的价格是税收。所以,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就是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由于公共商品在供应上的整体性,在分配上的不可分割性,在交换上的非直接性,在消费上的无敌对性和无排他性,使得公共商品的价格即税收,就社会总体而言,只能是一个概数,并力求其公平。

(三)税收是一种债务。国家从它产生之日起,随着国家职能的展开,从焚烧原始森林、开拓耕地、疏导江河治水、教民稼樯、树艺五谷,到立学校、立司法机关,处理人伦和人际关系,建立庞大的国防军,都是为了公共需要。而办理这些事,国家都需要支配和消耗一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财,税收就是补偿国家的费用的。

及至现代,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看,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它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依照税法产生的课税权利和纳税义务关系。在税法之下,国家是税收债权人,有权要求纳税人负担税收债务,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是税收债务人,有义务向国家缴纳应纳之税款。因此,对纳税人而言,税收是一种债务,是公法上的债务。通常使用“纳税义务”来代替“税收债务”一词。税收债务也是一种金钱债务。

所以说,就税收的本质而言,可用以下三个概念来表述:人民需要税收;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税收是一种债务。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课征税收,是基于人民的需要,或者说是公共需要,社会需要或国家需要。在中国的现在,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国家为人民服务。所以,人民的需要也就是国家的需要。其次,国家具有对内、对外的职能,具有经济、社会、政治的职能。国家之所以需要税收,是为了实现其职能。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即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就要以财政支出或政府支出的形式向人民大众提供公共商品,而公共商品的价格是税收,所以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就是纳税义务人。其三,由于公共商品在供应上的整体性,在分配上的社会性,在交换上的非直接性,在消费上无敌对性和无排它性,使税收价格不能像民间商品那样具体明确,只能就社会总体计算,按一个概数,依照税法,把税收价格落实到每一个消费者身上。因此,就使得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在消费公共商品时无法也不能立即付款,从而形成了一笔以税收价格表示的对政府的债务,即税收债务。这种公法上的债务,只有在消费者即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后,才会消失。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等类型。税收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通常以法的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税收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通常采用税收条例、决定、办法、通知和规定等形式;税收规章一是指国家的财政、税务和海关等职能部门根据授权所制定的关于解释税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法律文件,通常以征税规定、通知、办法、函等形式公布,是国家税收法律的一部分;二是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关在权力范围内所制定的税收法规和征税规章。

依税法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确认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是税收债务关系,即是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政府对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税收债务当事人及其内容与成立、变更或消灭有关的法律总称为税收实体法,又称之为税收债务法。产生纳税义务成立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有: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些课税要件就构成了以单个税种表现的税收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而税收程序法,是指有关税收的确定与征收的执行程序的法律。它包括税收的确定程序和税收的缴纳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由各个不同税种构成的、政府对民间课税的整个体系。它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依税源分,税收可分为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所得税是依据所得的大小来课征的税收,我国的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消费税是以消费的多少来课征的税收,也称之为商品及劳务税,并因税基的不同而分为国内消费税与国境税,我国的国内消费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主要的国境税为关税和进口税等。财产税是以财产价值的高低来征收的税收,如农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依税收负担是否可以转嫁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税负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转由他人负担的为间接税;不能转由他人负担的为直接税。按现在的实证研究结果,几乎所有的税收都可以转嫁。因此,现代的说法是,纳税人按自己的名分内的财产或所得缴纳的税收为直接税;纳税人以代缴的身份,协助政府向社会征收的税收称之为间接税。因此,在事实上,直接税是指财产税和所得税,而间接税则是指消费税。

从税收收人的归属来分,可分为独立税制、分成制、补助款制和混合制。独立税制,是指各级政府都有其各自的税目收人。分成制,是指各级政府对某些税目收入实行分配。补助款制,由上级政府拨款以补助下级政府。混合制,上述三种方法的混合使用。

四、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又称税法要素,是指构成一种课税规定的基本因素。一项税收制度是由许多税制要素构成的,其中有些基本要素是国家在制定一项税收制度时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这些基本要素的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额计算、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款缴纳、违章处罚等。

五、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筒称纳税人,为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各该税种的纳税人是由其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

六、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又称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人,指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源泉扣缴的税种和应税项目,税法除规定纳税人外,还规定了税款扣缴义务人。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置,并责令其补交税款。

七、负税人

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它是与纳税人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一个概念。纳税人是纳税的法律主体,而负税人则是纳税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税收负担的运动,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当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当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转嫁给其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一般情况下,间接税的纳税人可能不是负税人,直接税的纳税人可能是负税人。

八、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课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标的物。征税对象可以是商品、货物、所得、财产,也可以是资源、行为等。每一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全体(集合)就构成了该税种的征税范围。因此,征税对象实质上规定了不同税种的征税领域。凡是列为征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凡是未列为征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

九、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有着密切的联系。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的规定,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的规定,解决税款如何计量的问题。如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只说明是对纳税人的“所得”课税,而作为计税依据的“所得额”则是应税“所得”的额。

计税依据分两类:一是从价计征的计税金额,如销售额、营业额、增资额、所得额、收益额等;另一是从量计征的计税数量,如重量、数量、体积、容积等。

十、计税单位

计税单位又称计税标准或课税单位,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是课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计税单位可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是以价值形态的货币金额,作为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如营业额、所得额等。从量计征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数量、容量、面积等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如吨、辆、平方米等。

十一、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税法规定应税产品计算其应征税额时所采用的价格。对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就取决于价格因素。由于征税对象不同,其计税价格包含的内容也不同。计税价格,就其是否包含税款,可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

十二、税基

在狭义上,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它包括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实物量如土地的亩数、车船的辆数及吨位数等。价值量如销售收入、所得额等。

税基是计税依据之一。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数额与税额成正比。同时,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

税基与征税对象的数额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许多情况下,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额的某种表现形式,如营业税的营业额。但在有的情况下,税基只是征税对象数额的一部分,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征税对象数额是全部所得额,而税基只是应纳税所得额。

在广义上,税基是课税时的经济基础。常说的税基广大,是指税源普遍;而税基狭小,则是指税源不丰。

十三、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征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征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税目有两类,一是列举品目,即一一列举应税商品、经营项目的方法来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下面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另一是概括品目,即概括用应税商品或经营项目的大类来规定税目。

十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大小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十五、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

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有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之分。差别比例税率主要包括: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

十六、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按照计税依据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计税依据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税率就越低。

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全部计税依据数额都按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税率征税;当其计税依据提高到另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提高后的相应级别的税率征税。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计税依据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量的计税依据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与累进税率相联系的尚有加倍征税和加成征税。加倍征税是指在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成一定倍数的税额。加成征税是指在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

还有一个与累进税率相反的概念,那就是累退税率。所谓累退税率,系指随计税依据数量(金额)的增加而呈阶梯式下降的税率。目前我国未用。

十七、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按照计税依据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税额。由于它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所以又称固定税额或单位税额,如按单位产量、重量、面积等直接规定税额。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如下几种:统一固定税额和产品固定税额、地区差别固定税额、幅度固定税额、分级分类固定税额。

十八、税额计算

税额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其他一些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产品(商品)或项目,按照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额计算是税收制度中比较重要的税制要素。每一项税收制度都明确地规定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虽然各个税种中计算税额的具体公式不尽相同,但基本的形式还是相同的,即: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十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除了税法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以外,一般的减税免税项目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规定有具体的减免期限,到期就应恢复征税。

按照减税免税的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和特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在各种税的基本法规中规定的减税免税。它体现了该税种减税免税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税免税项目、减税免税的范围和时间。

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是指除了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税免税。

特定减免是指根据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的需要而规定的减税免税。税收返还属于特定减免。

二十、起征点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就征税对象的全额征税。

二十一、免征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但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应征税。

二十二、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征税对象,选定的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在国民经济环流中的税收分布点;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某一商品从生产到消费所要经过的许多环节中,税法规定征税的环节。

二十三、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地点。主要有如下几种规定:

(一)就地纳税,即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即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纳税额应向其营业行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如设置分支机构、直接从事自产产品的零售业务、非工业企业委托外地企业加工产品等。

(三)外销纳税,即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时,凡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证明的,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凡未办理外销证明的,其应纳税额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汇总缴纳,即纳税人按行业汇总在国家金库所在地北京纳税。如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和邮电通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就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和邮电部分别在北京汇总缴纳。

(五)口岸纳税,口岸纳税是指关税等的纳税人,除了采取集中纳税方式之外,其应纳的进出口关税或进口商品增值税、消费税或进口税,都应向进出口口岸的海关缴纳。

二十四、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缴纳税款的期限。由于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计算和办理纳税手续,因此,纳税期限还包括纳税期限届满后的税款缴库期限。例如,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期限有两种形式: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合理、正确确定纳税期限,是保证税款及时、匀衡人库的重要条件,所以,确定纳税期限应掌握以下原则:①要适应各经济部门和各征税对象的特点。如农业税一般分夏秋两季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②应兼顾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③对一些税种和一些情况应考虑其纳税行为的特殊性,实行按次纳税的办法。如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十五、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里,采取一定的方法将税款及时足额的缴入或征人国库。税款缴纳入库的方法根据税种的不同和管理需要而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纳税人自己申报缴纳和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两种。纳税人自己申报缴纳又可分为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

二十六、违章处罚

违章处罚是指对纳税人的违反税法行为即违章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或刑事处罚。违章基本上包括两类:一是纳税人违反税法总精神,如偷税、骗税、抗税等,从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另一是违反各种税收征管制度,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因而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上述行为都要依法受到处罚。对于这些违章行为,首先是要考虑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纳税人,将依法处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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