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4页(327字)

实际上为委托代理的行为。

在我国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由第三人代签合同的情况。依照《经济合同法》第10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依照该法,代签合同的法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应写明代签人的姓名、权限、委托事项、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须由委托单位签名盖章,否则委托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代签合同的单位同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才直接对委托单位发生效力,否则,就要承担由于超出授权范围而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企业主管单位为所属企业代签合同的问题,也必须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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