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5页(864字)
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法律的、行政的以及经济的手段,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指导、组织、审批、登记、注册、检查等,以促进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依法订约、履约、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和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合同,从而保障合同的全面、正确、适当履行的行为。
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的审批;(2)外贸部门对谈判项目、签约和合同的审批;(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的审批;(4)外贸、海关部门对项目所需设备、技术、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许可和监督;(5)税务部门对企业征、减、免税的管理;(6)外汇管理部门、中国银行对每日的信贷、结算及外汇的管理;(7)环保部门对引进技术项目实施效果所进行的环境监测等。根据以上的管理内容,涉外经济合同的管理监督方法主要有:(1)审批,主要是对合同成立的监督管理,《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不同地区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审批权限不同,不同类型的涉外经济合同又有不尽相同的审批程序。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具体的规定。(2)登记和注册,这是对已获批准的某些涉外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监督的主要方法。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合营(合资、合作)企业申请者应凭批准证书和合同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等项合同变更和延长合同期限亦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持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同审批和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对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合同的执行有权并有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