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5页(1699字)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关于合同的判例法、制定法所体现的合同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合同法在英美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英国、美国没有成文的合同法,只有少数制定法。合同法的渊源主要是判例。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也体现在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货物买卖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唯一成文的合同法是1872年的印度合同法。在英美法中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债的概念,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如同财产法、侵权行为法构成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关于订立合同的各项有效要件,或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全部规定在合同法中。英美法系各国的合同法是以诺言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美国《合同法重述》也认为合同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许诺。相对于大陆法系的“原因”,英美法中称为“对价”。规定任何合同要有约束力的话,要么是有对价,要么要式合同。除蜡封签字合同外,对价是英美法中合同成立的3个要素之一:要约、承诺、对价。

对价就是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也为给付,它可以是立约人获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是受约人受到法律上的损害。重要的是对价的价值无须相当。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对价必须是:(1)在立约人与受约人之间进行,不能由第三人承担,立约人只能对受约人承诺利益;(2)合法;(3)具备某种价值;(4)对立约人来说,是允诺将来的利益,而不是过去的利益。

至于现在的利益,英美两国规定不同。

英美法规定蜡封签字合同无须对价,除此之外,其余都是简式合同,需要对价。简式合同不是不要式合同,英国规定票据合同、分期付款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简式合同都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般除法律规定者外,对合同形式无特殊要求。英美合同法采用违反“公共政策”的概念判定合同违法,包括违反成文法和普通法。凡违反普通法的合同都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英美法对合同的解释实行表示主义,强调只能从合同条款中或双方公开讲话中来探明双方的意思。

法律还允许对合同条款进行默示推定,即使没有列入书面合同之中的凡一些法律或习惯所规定的内容,也可推定为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在英美合同法中有重要意义。

对于要约,原则上规定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在被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回或更改其内容,但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不可随意撤回要约。对于已经生效的承诺规定不可撤回。

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英美法实行发信原则,即合同自受约人发出承诺之时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这个承诺。法律规定可为合同的履行设立担保制度。

对违约金,区分惩罚性和赔偿性两种性质。英美法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条件。

根据先决条件、后决条件和同时条件决定合同的履行、暂停、修改或解除。对于合同的不履行,英美法将它分成两类:一是根本违约,违反合同的根本有效条件,这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二是非根本性违约,违反合同的担保,即违反合同的一般条件,此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解除契约。

违反合同或担保,可以主张直接的损害赔偿、间接的损害赔偿、附属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最普遍的救济。

如果非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了不能预见的与订约时情况根本不同的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合同落空”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合同可依双方协议、履行、违约、履行不能或法律规定而消灭。

总之,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基本上由判例构成,对有些合同采用制定法方式加以规范,如英国《租售合同法》、《陆路及铁路运输法》、《货物供应默尔条款法》、《公平贸易法》、《限制贸易惯例法》等等。英美合同法具有以下特点:(1)英美合同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两部分组成。

判例法阐述一般的合同原理和原则,据主导地位;制定法侧重于规范典型合同,据辅导地位;(2)英美合同法赋予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加重公共政策对合同自由的干预;(3)英美合同法没有用债法概念限制合同法,更没有将合同视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而是将合同视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4)英美合同法体现了经验主义的思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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