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外汇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8页(694字)

对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管理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1)外汇调剂中心为法定的外汇交易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办理外汇调剂业务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外汇调剂业务。(2)外汇调剂中心的职责为: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办理成交;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提供信息和服务;编报外汇调剂的情况及统计。

(3)调剂外汇的价格根据供求状况实行浮动,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规定最高限价。

(4)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外汇调剂平准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干预外汇调剂市场,调节外汇供求,稳定外汇调剂价格。(5)外汇调剂中心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以服务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办理外汇调剂业务,按成交人民币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5‰的人民币手续费,每笔最低费用10元人民币,最高费用1万元人民币。(6)买入调剂外汇必须在6个月内使用,未能按期使用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后可展期6个月;对外已开立信用证的,可视同外汇已经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买入后不能使用的,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行收购,原买入价低于收购日调剂价的,按原买入价收购;原买入价高于收购日调剂价的按收购日的调剂价收购。(7)严禁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违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处理。(8)买卖调剂外汇的单位都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申请,经批准,凭批件委托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成交后由外汇调剂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买卖双方;买卖双方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交割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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