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外汇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9页(273字)

补偿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管理规定。

按规定补偿贸易外汇收支应先收后支,生产方不垫付资金。对外补偿支付款项的内容、金额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补偿合同范围以内,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或借补偿之名,非法占用或套用国家外汇。

承办补偿贸易的银行,应设立外汇专户,监督合同项下的外汇收支。对违反规定的外汇收支,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在补偿合同执行期中,如因各种原因履约发生困难,需以其外汇或产品补偿时,应报告原审批部门和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补偿期内企业的出口外汇在银行专户存储,偿还设备或材料的备付款项后多余的,应向银行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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