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原苏联边境贸易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0页(240字)

我国与原苏联边境地区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

按规定,双方边境贸易公司应根据两国政府的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指定银行互开瑞士法郎无息特别帐户,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当年易货协议项下货款和有关费用的收付结算。凡我方向对方购进紧缺商品(如钢材、木材、水泥、化肥等),进口用汇来源限于贸易留成外汇或调剂外汇。进口商品经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国际市场价格,在国内以外币计价,收取外汇。所得外汇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及其从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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