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5页(182字)

留给创汇单位的外汇额度。

如企业创收一笔外汇,银行收到后结兑成等值人民币,同时给创汇企业一张结汇证明单(水单),企业凭结汇证明单在规定期内汇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由外汇管理机构拨给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并按规定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外汇额度不包含人民币资金,仅仅是一种外汇使用权。用汇时要配上等值人民币,才能变成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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