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和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7页(277字)

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的起点和终点的一段时间。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经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收货人逾期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运;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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