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费用的编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建筑工程造价计算手册》第160页(469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计算方法以及全国能够统一和必须统一的定额由国家建设部制定、颁发和管理。

①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实施细则并颁发执行。

②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井巷维修费、预备费定额,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所属建设项目可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

③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定额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

其他费用原则上按专业部规定指标计算,当缺乏规定时,可按本地区规定指标或由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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