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9页(495字)

走私行为情节严重,包括达到一定数额,构成走私罪。

走私罪与走私行为,其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只是情节有轻重之分。《海关法》第47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2)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海关法》第49条规定,(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都按走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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