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9页(620字)

有意逃证(许可证件)、逃税、逃避海关监管而又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海关法行为。

走私构成的要件是:走私侵害的客体是为海关管理,对外贸易管理和其他进出口管理所保障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走私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专私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携运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应税货物、物品进出境;走私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负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此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都按走私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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