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卸、误卸货物及海关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1页(269字)

海关监管业务之一,是对溢卸或者误卸进境的货物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海关法规所称的“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运输工具,在卸货时,出现溢卸、误卸情况,应向海关报告。经海关审查无违禁行为,可由原装载船舶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从起卸之日起分别办理进口(包括转关进口)或退运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核准可延长3个月。

逾期不办手续的,由海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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