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7页(286字)

经海关审查核准有关工厂准予从事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业务资格的证件。

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要向海关注册登记。登记时,除填报“国际集装箱制造、修理工厂申请书”外,还要提交:(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3)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经海关审查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经海关批准的工厂,应按《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国际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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