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3页(382字)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扩大出口创汇,所采取的优惠措施之一。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进口时予以保税,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进口料、件,按实际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免税的料、件,包括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进口的料、件,限本企业加工出口产口使用,不得在国内市场出售;加工的产品,因故经批准内销,海关对其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

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根据其使用价值酌情补税。对于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可免予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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