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境物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3页(366字)

进境违禁品。

海关法规规定,禁止进境物品有:(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境的物品进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按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予以处罚。

携运禁止进境物品进境,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走私行为,海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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