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2页(607字)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法拍卖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船舶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对船舶的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船舶。如船舶所有人到期不偿还银行贷款,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变卖船舶,并从变卖船舶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早期航海贸易中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方取得贷款的一个有效方法。船舶所有人为了容易得到贷款,将自己的船舶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船舶抵押制度对于航运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常,船舶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时间的先后为准,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依次受偿。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对共有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船舶设定抵押权后,船舶所有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人将抵押的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时,抵押权跟着消灭,对因船舶灭失而得的保险赔款,抵押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船舶抵押权排在优先请求权之后,其他债权之前。为了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国际上出现了要求减少和限制优先请求权项目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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