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4页(1109字)

统一海上救助作业中有关原则的国际公约。

1910年救助公约至今已逾80年,其内容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需要。1979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承担了修订1910年救助公约的任务。

在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4月28日在伦敦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公约共34条,自15个国家批准后1年生效。

就本公约而言,救助作业是指可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中救助处于危险之中的船舶或任何其他财产的行为或活动;环境损害系指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公约不影响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有关由公共当局从事或控制的救助作业的任何规定,从事此种救助作业的救助人,有权享受公约规定的有关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救助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公约适用于任何救助作业。

船长有权代表船东签订救助合同。

船长或船东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在下列场合,可以废止或修订合同:在危险或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且条款不公平;合同项下的支付款项同实际提供的服务相比,过高或过低。(2)救助人的义务。

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的所有人负有如下义务: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人的帮助。只要不至于对其船舶及船上人员造成严重危险,每个船长都有义务援救在海上遇险的任何人。

(3)救助人的权利。救助有成效,救助人有权获得报酬。

除另有规定外,无效果无报酬。姐妹船之间的救助,亦然。确定报酬应从鼓励救助作业出发,并考虑包括获救财产价值在内的各种因素。救助人救助了对环境构成损害威胁的船舶和货物,其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特别补偿。

(4)救助人之间的报酬分配。每一救助船的所有人、船长,及船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报酬分配,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救助不是在被救助船上进行,其报酬分配应根据救助人与受雇人所订合同的规定确定。人命救助者有权从支付给救助者的报酬中获得合理份额。

如因救助人的过失或疏忽或因救助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而使救助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可全部或部分地取消救助人的报酬。(5)担保和时效。

因救助人请求,应支付报酬的人应对救助人的索赔提供满意的担保。获救船舶的所有人应尽力保证货主就向其提出的索赔提供满意的担保。

对救助人的报酬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可根据案情,以公正合理的条件,临时裁定或裁决,责令被救助方向救助人先付公正合理的金额,包括适当的担保。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诉讼时效为2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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